2021内蒙古公安招警考试备考技巧:逮捕
发布时间:2021-01-28 11:20:19 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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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 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 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提请批准逮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 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 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 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1)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4)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逃跑,逃 避侦查的;(6)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7)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8)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1)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3)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4)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5)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6)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7) 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3.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 侦查提纲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4.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
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5日以内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5日以内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5.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6.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7.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 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8.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 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
9.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 受逮捕。
10.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对原强制措施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试题演练】(多选)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刘某符合逮捕的条件而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
A.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B.对刘某应予逮捕,但刘某拘留后突患急性肝炎,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 时决定保外就医
C.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不符合逮捕条件,但认为刘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作出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D.由于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查清刘某的身份与地址,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答案】BCD
【解析】依据《高检规则》第88、89、90、92条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86条、第87条规定的, 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1)不符合本规则第86条、第87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2)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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