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乌兰察布集宁区教育局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2)
发布时间:2020-06-18 15:53:19 内蒙教师资格考试网 来源:集宁区人民政府
五、认定条件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执行。
(二)2019年(不含2019年)以前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中等、初等)且取得两科合格证书的,证书已于2019年底作废,不得在本次认定中再次使用。2017年和2019年各考取一科或2018年和2019年各考取一科的自治区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中等、初等)合格证书的,其成绩在本次认定中有效。
(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汉语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内教语字﹝2014﹞6号)要求,汉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幼儿园教师要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六、体检
“现场确认”合格人员到集宁区教育局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七、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一)体检合格人员,非师范教育类的(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除外),需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二)内容和时间:从乌兰察布市现行中小学、幼儿园教材中所抽取申报学科的课题,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形式:试讲,时间不超过10分钟。
八、认定公示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给予公示(集宁区人民政府网)
九、发证时间及地点
认定合格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于7月20日-25日到集宁区商务科技中心B区2号楼一楼集宁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教师资格证。
十、注意事项
(一)户籍在集宁区以及在集宁区居住且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人员,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请选择“集宁区教育局”;申请认定“高中及以上教师资格”人员,认定机构不选择集宁区教育局。
(二)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据个人诚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咨询电话:0474-898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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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unx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