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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省考申论热点:新冠肺炎之全城封锁

    发布时间:2020-03-09 08:44:37 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群 华图在线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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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省考申论热点:新冠肺炎之全城封锁

      【热点链接】

      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公告,2020年1月23日10时起,武汉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营业。武汉市通过上述措施,对交通进行全面管制,为防止疫情扩散全城封锁。

      【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

      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二)职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简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二)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国务院

      (一)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二)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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