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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蒙古事业单位考试备考常识:继承权的取得
一、继承权的取得
根据继承遗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继承。
1. 法定继承
(1)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继承人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①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②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遗产继承方式及分配
① 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② 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③ 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2. 遗嘱继承
(1)概念
遗嘱继承也称指定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称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2)特征
①遗嘱是单方、要式、死因法律行为② 遗嘱行为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实施,不能代理③ 遗嘱是立遗嘱人死后才生效的法律行为④ 遗嘱人独立的法律行为⑤ 遗嘱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适用条件
① 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② 不存在与之效力相冲突的遗赠抚养协议③ 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丧失继承权、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形式及效力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依据公证程序订立,本身即有最强的证据效力。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无须证人见证。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用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与遗嘱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 遗赠
(1)概念
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设立遗嘱的自然人称为遗嘱人,被遗嘱人指定接受遗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
(2)特征
① 遗赠单方、要式法律行为② 遗赠与遗嘱继承同属死因行为。③ 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④ 遗赠须由受遗赠人本人接受,不得转让。⑤ 受遗赠人不是以继承方式取得财产。
4. 遗赠抚养协议
(1)概念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特征
①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有偿、要式法律行为。② 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具有特殊性,遗赠人必须是自然人,一般是孤寡老人;扶养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受遗赠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③ 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统一。④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执行的效力。
(3)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双务合同。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5. 代位继承
(1)概念
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特征
① 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②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③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④ 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⑤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
6. 转继承
(1)概念
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2)特征
① 转继承实际是两个继承法律关系。② 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必须早于继承人的死亡时间。③ 转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包括死亡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而不限于晚辈直系血亲。④ 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二、继承权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但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继承权的保护
是指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被他人侵害时,有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权利。继承恢复请求权的内容包括:一是请求确认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和继承地位的权利,二是请求返还其继承标的即遗产的权利。
习题
1.(多选)根据《继承法》下列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有()
A.配偶
B.祖父母
C.丧偶儿媳对公婆进了主要抚养义务的
D.丧偶女婿
【答案】AC【解析】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
2.(单选)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下列遗嘱应该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的是( )
A公证遗嘱、代书遗嘱
B.公证遗嘱、录音遗嘱
C.自书遗嘱、口头遗嘱
D.代书遗嘱、录音遗嘱
【答案】D【解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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