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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蒙古事业单位考试备考常识:刑法基本原则
2019内蒙古事业单位考试常识考试中的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对在考试中常考的部门法的刑法基本原则进行一下基本了解: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制定,且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有罪类推,禁止绝对的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依据:《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不仅要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且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三)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法律依据: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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