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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蒙古社区民生考试备考——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
对于绝大多数考试而言,法律都是躲不开的一个部分。法律带有极强的专业性,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对于法律的学习往往只是简单识记,一旦上升到结合练习题或考试真题的操作层面上就会屡屡犯错,得分率不高。究其原因,没有真正理解。本文旨在通过对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两个问题的讲解和对比,让广大考生有更为深入和透彻的理解,为备考助力。
任何合同的成立都必然经过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甲对乙说“这个杯子我80块钱卖给你”。要约应当符合两个特征: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何判断要约的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一般来说,要约中至少要出现合同的标的和价格这两个要素,内容就可以算具体确定了。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不能对对方发出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如乙表示甲的杯子出售的的价格太高,和甲讨价还价。如乙对于甲发出的要约“这个杯子我80块钱卖给你”表示完全同意,这就是承诺了。此时有要约有承诺且要约和承诺都已经生效,那么合同就成立了。
一般来说,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成立是同步的,比如甲和乙之间以80块钱买卖杯子,自两人达成协议合同成立时,合同也就随之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物权转移必须登记。如果甲乙之间买卖的是一套房子,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了,但只有在房管局进行过户登记以后,合同才生效。
另外,当合同中附有期限或者附条件的时候,合同的生效也和合同的成立也是不同步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我们要学会区分条件和期限,简单来说,条件是不确定的,如“如果甲考上大学”,期限是确定的,如“如果甲死亡”。条件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如“如果甲父过六十岁大寿,甲的房屋就卖给乙”,也就是说此时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了,但只有当甲的父亲过六十岁大寿时,合同才开始生效。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如“甲乙之间的租房合同在家父六十岁大寿时就终止。”期限分为始期和终期。始期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效力的事实,如“如果甲父死亡,甲的房屋就卖给乙”,也就是说此时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了,但是要等家父死亡时,合同才开始生效。终期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届至时终止的事实,如“甲乙之间的租房合同在甲父死亡时终止”。
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是两个概念,希望考生能通过文章的讲述和所举例子仔细体会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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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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