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呼和浩特市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30 14:46:58 内蒙教师资格考试网 来源: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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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呼和浩特市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教师函﹝2018﹞101号)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
1、户籍在呼和浩特市区域范围内的人员;
2、任教学校在呼和浩特市区域范围内的人员(现场确认时另附《呼和浩特市行政事业单位聘(录)用人员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3、驻呼高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就读期间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现场确认时另附在读阶段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二、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任教学科须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3、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人员应当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经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合格。师范教育类人员就读期间应取得师范教育类相关课程成绩,经教育实习鉴定并合格。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任教学科为“语文”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应在本人高校就读期间或毕业以后在户籍或单位所在地测试机构取得。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环节只为申请“蒙语文”和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德语等)学科的申请人提供该学科评委,其他所有申请人员必须使用普通话测试和提交汉字教案。
三、认定资格种类和认定机构权限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认定(此事项已划转行政审批服务局,暂未变更机构名称);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由各旗、县、区教育局认定;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自治区教育厅认定。
申请人一定要根据自身条件(已取得的学历和考取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层次)和需要(工作岗位)选准相应的资格种类和认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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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常青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