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1 14:01:47 内蒙古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nmg.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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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离休费的办法
从2016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50元,省部级副职110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50元,县处级正职600元,县处级副职50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8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经费来源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盟市所需经费,自治区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研究确定。
三、组织实施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增加离休人员离休费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按现行工资管理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工作,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审批问题,由盟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确定。中央驻自治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即中央及国务院相关部委)授权自治区审批的,由自治区负责审批。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三)此次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务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时),必须将此次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统计表》和离休费兑现情况,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同时报光盘)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届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落实。
本方案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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