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28 09:42:11 内蒙古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nmg.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内蒙古事业单位考试网同步华图教育发布:201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全真模拟试题之案例分析(四)(2),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考试交流,政策解读,备考资料下载请加【20471-5105555交流QQ群】 ,更多资讯请关注内蒙古华图微信公众号(nmghuatu),内蒙古事业单位考试培训咨询电话:0471-3248222.
四、案例分析题答案:
1.苏某患有精神病,这种病在发病期间,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苏某放火燃烧高梁秸和伤害吴某的行为是在发病期间发生的,不负刑事责任。李某要求依法处理苏某是不合法的。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而苏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应对此事负责。因此:①王某向李某、吴某赔礼道歉,承认对患病妻子护理不周;②赔偿吴某的治疗费、住院费和李某护理吴某误工费;③由于吴某的手因伤致残,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影响了经济收入,王某每年应给吴某一定的赔偿。
2.本案实际上是精神病人的刑事能力问题。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一个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这种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患有某种真正的精神病。这是确认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的医学标准。(2)行为人在行为时由于精神病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这是确认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的心理学标准。(3)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任何危害结果,均不负刑事责任,但并不表明对其行为听之任之。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对造成危害结果的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本案中,高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能辨认和控制,因此法院认为高某不负刑事责任的作法是正确的,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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