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8 17:42:26 内蒙古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nmg.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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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效婚姻【容易考选择题的四个条件】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1. 重婚。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婚姻当事人必须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二,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第三,婚后尚未治愈。
4. 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五)可撤销的婚姻【这个有一定理解难度,经常考察】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为可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需符合以下规定:
1.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
2.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 有权撤销婚姻关系的机构为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六)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没有夫妻关系就不会产生家庭关系。《婚姻法》第13条规定了夫妻关系最基本的原则,即“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一)夫妻人身关系
1. 关于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者非法使用的权利。《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 夫妻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 夫妻实行计划生育义务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1. 夫妻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时,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法定财产制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
《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2)夫妻特有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特有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双方对各自的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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