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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二部分 专业综合   (针对法学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专业综合Ⅰ

  第二部分 专业综合

  (针对法学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专业综合Ⅰ

  刑法学 75分; 民法学 75分

  1、单项选择题 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2、多项选择题 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3、简答题 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4、辨析题 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例、请对“在共同犯罪中,所有的实行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

  (2)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一定都是主犯,因为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依据

  不是分工,而是作用的大小。

  (3)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4)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5)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被暴力胁迫参加犯罪且起次要作用的,是胁从犯。

  5、法条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例、《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试说明:

  (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3)本条所规定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含义。

  答案要点:

  (1)本条的罪名是挪用公款罪,罪状是叙明罪状。

  (2)构成特征:

  ①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

  (3)所谓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审判前不能退还的。如果行为人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的,以贪污罪论处。

  6、案例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例、甲(19周岁)与乙(15周岁)合谋盗窃,并约定由甲携带匕首以防保安人员抓捕。当晚12时许,二人到达某超市。甲进入超市,乙留在门外望风。甲发现无人值班,遂窃得现金5万余元,二人平分。此外,人民法院还查明以下事实:(1)甲于6个月前曾经抢劫他人财物2000元;(2)甲于1年前因犯抢夺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请分析: (1)甲、乙二人在超市作案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2)对甲、乙二人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

  (1)甲与乙共同盗窃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乙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且参与犯罪的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甲为单独犯。

  (2)对甲和乙的处理及理由:

  ①对甲的处理:

  甲进入超市盗窃5万元,尽管自己只分得赃款的一半,乙分得另一半,仍然应该对整个犯罪总额负责,并判处相应的刑罚。

  人民法院应对甲在6个月前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审理,并判处相应的刑罚;同时还应撤销缓刑,将未执行的抢夺罪的2年有期徒刑与犯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犯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并罚。

  ②对乙的处理:

  乙因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不予刑事处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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