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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备考(2)

    2017-10-23 11:13 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网 http://nmg.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内蒙古华图

      (二)债的发生根据债发生的根据,即产生债的法律事实。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

      1.合同之债。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

      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单方法律行为能在与该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的关系。

      (三)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四)债的消灭债因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

      (1)因履行而消灭;

      (2)因双方协议而消灭;

      (3)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4)因抵消而消灭;

      (5)因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

      (6)因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而消灭;

      (7)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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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纳兰耽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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