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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公安招警公共基础知识之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2)

    发布时间:2016-11-13 18:08:29 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公安招警考试群 华图在线APP

      正确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突出“从严”,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社会丑恶现象。首先,必须长期 坚 持“严打”方针,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其次,要根据公安部的部署,加大对黑恶势力、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等五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立足本地的社会治安实际和违法犯罪特点确定打击重点,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严打”相结合,增强“严打”斗争的及时性和针对性。最后,要充分运用法律和治安行政措施,对那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稳定的,该劳教的坚决予以劳教。此外,对于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等十分突出的问题,加大整治力度,通过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手段集中打击社会丑恶现象。

      2.要突出“从宽”,深入探索公安执法过程中的应对措施。

      第一,把好案件源头。刑事案件的立案必须具备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符合法定立案标准,该立则立,不该立的不立。

      第二,推行刑事调解。所谓刑事调解,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公安机关或其他调解人的工作,使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就刑事责任问题达成协议,受害方不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责任,加害方为此对受害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解决双方矛盾的可能性活动方式。刑事调解制度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了机会,能够有效地减少和消除矛盾,尽可能地减少法院判决后的消极因素,有助于在全社会增进和谐与协调的社会关系。

      第三,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从严处理。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 情 节轻 微的 未成 年人,初犯、偶犯、过失 犯 罪,贯彻“教育、感 化、挽 救”方针,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做到当宽则宽。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为将来法院对其从轻定罪量刑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四,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触犯轻罪实行非刑事化处理。对未成年人与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以宽宥为基本原则,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双重目的,通过使用轻缓处理方法引导未成年人走向正确道路。对于在校学生犯轻罪,由办案单位与学生家长、学校共同研究帮教措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在重返社会后得到全方位的帮教和挽救。对于社会青年对在校学生实施的犯罪,则采取严厉打击、提早防控的方法,有效治理学校周边的治安环境秩序。

      【例2】(多选)(2014—内蒙古—96)宽严相济的“宽”,主要表现为( )三种情形。

      A.非犯罪化B.非行政化C.非监禁化D.非司法化

      【答案】ACD

      【解析】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待。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非犯罪化,即指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非监禁化,即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罚措施。三是非司法化,这是就诉讼程序而言的,在一般情况下凡是涉嫌犯罪的都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公诉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例3】(多选)(2014—辽宁—67)宽严相济中“济”的含义有( )。

      A.救济B.谨慎C.协调D.并行

      【答案】ACD

      【解析】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二是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三是并行,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政策

      这是指导公安民警正确办案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办案。通过办案,揭露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使犯罪分子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通过办案,辨别真伪,确保无罪者不受法律追究。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基本要求是:

      1.要忠于事实真相,整个办 案过 程都 要 坚持 以事 实 为依 据。要 通 过艰 苦细 致 的调 查研 究 和侦 查工作,获取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确实证据。要坚持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

      2.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 强 迫任 何人 证实 自己有罪;

      3.禁止侮辱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给犯罪嫌疑人以人道的待遇;

      4.凡有违反者,必须从纪律上或法律上追究责任。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政策体现了人民公安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对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高度重视和有力保护,体现了公安机关依法、公正、文明办案和实事求是的精神,使办案工作真正建立在彻底唯物主义基础上。实行这项政策,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做到不枉不纵;有利于正确认识和发挥证据与口供的作用,促使公安人员提高办案水平。

      这项政策是我党多年来一 贯坚 持的 刑事 政策,已经 成 为我 国刑 事诉 讼法 律的 重要 原则。修 改 后的《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下同)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这项政策的贯彻实施。

      (五)尊重保障人权政策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 的 一项 重要 原则,体现 了 社会 主义 制度 的本 质要 求。修改 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使得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

      《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在完善侦查程序的同时,还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规定,完 善了 辩 护、证 据、侦 查 监 督 等 制 度,这 对 公 安 机 关 的 人 权 保 障 水 平 提 出 了 更 高 的要求。

      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执法办 案 中,要正 确 处理 打击 犯罪 与保 障人 权之 间的 关系,做 到 二者 兼顾。既要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依法行使侦查权,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又要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认真落实人权保障的各项要求,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要坚决防止过分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的错误倾向,既要避免因为强调保护人权,就削弱严厉打击甚至缩手缩脚、不敢执法,又要注意避免因为强调严厉打击就忽视保护人权甚至随意侵犯人权。

      (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政策

      这是指导治安管理处罚的一项基本政策。其含义在于:处罚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当罚不罚,就难以制止治安违法行为的发生,但处罚的目的是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治安秩序。教育是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处罚是教育的辅助手段,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坚持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并且要寓教育于处罚的全过程。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基本要求是:

      1.以教为主,寓教于罚。所谓教育,主要是指法制教育,要求被教育者必须懂法、守法,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拒绝教育。处罚也是一种教育,其目的是通过处罚促使违法者幡然醒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所以要寓教育于处罚的全过程。

      2.教育多数,处罚少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多发生在一般法制观念不强的 群 众之 中,这些 人 中的 绝大多数是能够改正的。对于这些人要重在教育,对情节轻微,并能及时改正或者主动承认错误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情节较恶劣的,要给予必要的惩戒。惩戒的目的也是教育,使其遵纪守法,树立公德。

      3.当罚则罚,罚如其分。说服教育不是万能的,对依法当罚的违法者,要依 法 分别 给予 警告、罚款 或行政拘留等处罚。否则,不能严肃法纪,不能教育本人和他人,也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处罚一定要适当,适用什么形式的处罚,处罚到什么程度,都要有利于教育受处罚者,不能感情用事、畸轻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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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y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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