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公安招警公安基础知识之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3)
发布时间:2016-11-11 11:35:12 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二)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公安机关要经常向党委和政府报告敌情、社情和社会治安情况,定期报告公安工作情况,并向党委提出制定对策的参考性意见,充分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三)将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工作及时报告党委,并依靠党委的领导去贯彻落实
对于上级公安机关的重要部署及执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任务,要向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的密切领导下进行。
(四)接受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公安部要接受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领导,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接受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五)严禁把侦查手段用于党内
党内的是非问题,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去解决,绝不允许把对付犯罪的相关手段用于解决党内的矛盾问题。
五、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
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政分开的原则
党政分开,是指把党的领导和政府的领导从性质上、职能上、内容上、方式上区别开来。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政府的领导是行政领导。党的领导是使公安机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实行正确的政治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政领导是依照国家法律,以行政的手段进行指挥和管理,使公安机关高效率地行使行政职能。
(二)彼此保证的原则
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是从政治方向、思想路线和重大决策上保证各级政府对公安机关领导的正确性;各级政府对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是通过行政管理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切实贯彻实施。
(三)互相结合的原则
为了完成某项任务,需要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共同部署、共同领导;解决某些重大事件时,往往需要两者共同组成指挥班子,把领导作用结合起来。有些领导职能的结合,还需要加以制度化。
(四)全面强化的原则
全面强化,是指党的领导、政府领导都要加强,而不是只加强某一种领导。党委领导和政府领导都要不断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加强各自的领导职能,形成领导关系的全面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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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yh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