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法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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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山东政法干警招339人简章 职位表(4)

    2016-08-25 18:32 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网 http://nmg.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七、体检和考察

      (一)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按照考试成绩排名,根据体能测评结果,分招考职位,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同一个招考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 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考 虑。确定为体检考察人选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其中面试人员形不成竞争的职位,体检考察人选的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面试成绩有效人员的平均分。

      (二)体检

      体检前,在山东省司法行政网(www.sdsft.gov.cn)上将发布体检公告,告知体检有关事项。体检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体检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详见《报考指南》)。除特殊情况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体检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三)考察

      考察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 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 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资格复审。考察结果作为确定录取人员的依据之一。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因涉嫌违法违纪等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终止录取程序。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

      (四)人员递补

      拟录取人员公示前,报考人员放弃体检、考察、录取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同职位面试合格(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八、公示和录取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确定拟录取人选,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由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九、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培养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司法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合格毕业学生由所在培养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本科层次(第二学士学位)的需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 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 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省司法厅。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 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省司法厅,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央政法委等部门《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公务员录用和教育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司法厅政策咨询电话:0531-58598321、58598330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531-88597886

      公务员招考咨询电话:0531-86021185

      教育考试咨询电话:0531-86064099

      附件2:2016年山东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考(招生)基层监狱戒毒机关职位表

      附件3:2016年山东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考(招生)基层司法所职位表

      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公务员局

      2016年8月23日

    (编辑:杨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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