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民医院面向区外各大医学院校招聘简章(2)
发布时间:2014-10-11 17:28:52 内蒙古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四)体检与考察
1.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执行。体检由医院具体组织实施,在自治区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公室指定的综合类医院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医院通知应聘人员。
体检不合格的,从参加该岗位应聘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2.考察。考察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进行。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全面了解被考察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考察不合格的,从参加该岗位应聘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五、确定拟聘人员与公示
(一)根据考察、体检结果,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紧缺急需专业招聘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六、办理聘用手续
(一)拟聘用人员,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根据有关规定,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列入事业编制。
(二)在办理聘用手续前,2015年应届毕业但未能按时取得研究生毕业证、硕士学位证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医院与所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初次就业的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满,医院对受聘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综合素质、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综合考核与考试。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有关要求
(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取消考试、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已聘用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二)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发现应聘人员与应聘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八、咨询电话和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0471—6620245
联系人:王老师
举报电话:0471—6620621
注:应聘人员若有异议请拨打以上电话进行咨询,应聘人员可登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网站(网址:www.nmgyy.cn),对医院相关情况进行了解。
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2014年10月8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2014年面向区外各大医学院校招聘紧缺急需专业人员岗位需求表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2014年面向区外各大医学院校招聘紧缺急需专业人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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