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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知识 国家机构(2)

    发布时间:2012-07-26 09:36:08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公务员考试群 华图在线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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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国务院的职权和领导体制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职权主要有:①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命令;②提出议案;③组织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④领导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行政工作;⑤保护正当和合法权益;⑥监督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以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

      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98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家事务;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保护各种权利。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主持选举和召集会议;决定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任免或职务撤销;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家事务;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和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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